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粉红色背心女子[1/3页]

  王玉山的衣服打捞上来了,与洪秀丽的供述无异,只是手机不见下落,估计是滑落了,打捞人员试图探寻手机,寻了几天都没有下落,数十公里的河道,无异大海捞针。鉴定中心对洪秀丽提供的注射器和空药瓶的鉴定比对也出来了,上面除了洪秀丽的指纹外,还有另一个指纹,却是王玉山自己的,并没有发现其他人的指纹。

  顾明道:“有洪秀丽的指纹可以理解,她在提取保留这些物证时,并不知道保护自己,而是直接提取,这恰恰可以判断洪秀丽是个外行,没有这个作案的心机;而这上面并没有其他人的指纹,难道真是王玉山自己吸毒过量致死?或吸毒自杀致死?”

  杨茹道:“据我观察,冰毒是装在这个玻璃瓶内,这是个装碘酒的小药瓶,最多可装冰毒60多毫克,冰毒与海络因等其他毒品不同,海络因以注射效果最好,冰毒则以鼻子吸食比注射来得快,效果好,所以一般情况下,吸食冰毒的人,并不通常用注射的方式,把冰毒注射在人体内的,这很符合通过第三者强行注毒致死的行为,如果这个王玉山没有吸毒史的话,一般超过30毫升就足以致人死亡,而我们尸检时发现死者体内的剂量已达50毫升,这是要将人致死的用量,致于注射器及药瓶的指纹,如果是蓄意谋杀的话,她很有可能事先有了防备,或者戴着手套,或者在事后作了处理,将作案工具上自己的指纹抹去,再印上死者的指纹。”

  吴昊道:“从现场勘察情况看,可以证明与洪丽秀的供述一致,王的住所304室,在旅馆的第三层,窗外下面便是东明河,房间内有两张单人床,我们进去时,房间已被服务员清扫得十分干净,床上的物品该洗的都洗了,该换的都换了,所以无法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,查房内无搏斗痕迹。因为抛尸的时间是上午10点钟左右,旅馆住房内的客人,基本上都外出办事了,河对岸是一片庄稼农田,当天太阳很大,天气又热,所以河对岸也没有目击证人。查死者被抛的衣服,有钱包一个,内有人民币47元,王的身份证,银行卡3张,分别是商行、农行和邮政储蓄卡,各有存款为7元、3元和5元,都是取过钱后留的尾数。在其穿的鞋中鞋垫内发现一张工行卡,有存款人民币5300元,新存入3000元,经银行查询,是在29日晚上10时左右在距离常来常往宾馆200米处农业银行的一台ATM机上存入的,我们判断这笔钱很可能是王玉山从吴重九身上取得的现金;在其衣服包里没有发现有手机,应该是掉落在河里了,目前还没有找到。查旅馆周围的监控视频,该旅馆门口及周围没有监控视频,我们在旅馆东面方向沙河街道丁字路口的交通监控视频中,发现在案发的当晚凌晨1时10分,有一辆出租车驶入该旅馆门口方向,凌晨2时02分,该女子在旅馆门口方向出来,步行到东面方向丁字路口,待了约5分钟,上了一辆出租车,往东南方向行驶,判断应是洪秀丽说的那位粉红色背心女子出入的时间。”

  米月听了,倒吸了一口凉气:“好手段!好手段!扮卖淫女上门,杀了人后又伪造吸毒过量死亡,没有在现场留下任何痕迹物证,如果不是我们对王玉山不知情,几乎就被她骗过去了。根据洪丽秀的口供,王玉山死前打过不少电话,在电话中还在联系租房的事,这说明,王没有自杀的动机;洪丽秀亲眼看见当时王有两个手机,以及用吴的身份证登记的住宿,可是后来洪丽秀证实,她在处理王的遗物时,却没有发现吴重九的任何物品,包括他的身份证,手机、钱包等,这说明,这个女子走的时候,把所有证明吴重九身份的物品全部带走了。还有,据洪丽秀的口供,王在打电话时,还提到过吴重九,以及钱的事,看来,王打电话的对方应该与这个吴重九以及与钱有关联,王玉山把存有钱的工行卡藏在鞋垫内,而其他没有钱的卡放在钱包内,说明他是防备债主过来向他追债时夺走他的钱。这个女子过来找他,在王玉山看来,或者是把她当作来向他追债的人,但我们从这个女子的作案手段看,至少看出三个问题,第一,这个女子并不是来向王玉山追债来的,而是有预谋的杀人来的,因为从我们对王的调查情况看,没有发现王有吸毒史,而且即使王有吸毒史,如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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